镇江市丹徒区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小狗与江苏宜和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12民初1419号
原告:马小狗,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和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宽,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小狗与被告江苏宜和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案情疑难复杂,在简易程序期间内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唐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