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2124号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湖滨路**湖光山舍**。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祥,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晨,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住镇江市。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段为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