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5执2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290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周博
执行员周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