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催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中心苗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314000512257799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100000)、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出票人为南通大定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森邦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岳阳绿普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九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