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02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商贸城片区6栋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岳阳市君山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19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银行卡和卡内的部分余额已被本案冻结,因数额较少,暂未扣划;查明互联网银行无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辆车牌号为湘FXXX**轿车,但暂无法处置。于2019年5月14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周某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14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名下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1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周某的保险情况,并没有收益类型的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周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周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书面提交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被执行人周某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代付伤者周元球损失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51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1235元,尚有4123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
审判员付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