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西工建设有限公司

***与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周平管辖裁定书原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岳中管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球,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管字第3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周元球受雇在岳阳工地工作时受伤提起的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冰
审判员*婷
审判员*洪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