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仁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鹤岗市壹陆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仁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403民初1255号
原告:鹤岗市壹陆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33委紫霞小区荣阳花园4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
被告:黑龙江仁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42委6组松鹤A区F15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鹤岗市壹陆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仁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鹤岗市壹陆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岗市壹陆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