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334号
申请人:无锡河马消防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896174G,住所地江阴市******圩田村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峰影社区***88号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河马消防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721号。申请人无锡河马消防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无锡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河马消防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无锡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