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保47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