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1945号
原告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双方表述“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未果,由合同守约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约定内容难以确定和实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炜
书记员 郑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