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24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江应新名下所有的鲁AXXXXX号车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江应新名下所有的鲁AX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然
书记员 孙小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