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3执异11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尔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泽尔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爱芹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翔源电力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张爱芹作为翔源电力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爱芹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泽尔公司称,我公司申请执行翔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翔源电力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翔源电力公司为张爱芹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特请求追加张爱芹为被执行人,承担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债务利息的义务。
本院查明,金泽尔公司诉翔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9)鲁0113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一、由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60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16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任何一项给付义务,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金泽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翔源电力公司不能履行(2019)鲁0113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另查,翔源电力公司系张爱芹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一、追加张爱芹为被执行人,对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张爱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13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任士庆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