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某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211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丁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协调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 秀

人民陪审员  赵书侠

人民陪审员  赵闫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刘奇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