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211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丁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协调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 秀
人民陪审员 赵书侠
人民陪审员 赵闫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刘奇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