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天奇,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阁,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兴曹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龙,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艳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8元,减半收取4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