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江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7846号

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铇,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雯,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思全,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公司)与被告四川江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铇到庭参加了诉讼,江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南公司支付创景公司货款750000元以及违约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创景公司与江南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两份《销售合同》、两份《技术合同》,约定由江南公司向创景公司采购SOC软件集成开发平台及嵌入式软件全数字仿真调试工具。合同签订后,创景公司依约交付了SOC软件集成开发平台以及嵌入式软件全数字仿真调试工具,江南公司的最终用户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电子工程研究所于2017年12月7日对产品进行了验收,设备调试合格,满足使用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江南公司应于产品安装、调试合格后向创景公司支付合同金额90%的价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现创景公司所供产品正常使用至今,早已过了一年的保修期,江南公司应向创景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1210000元,江南公司仅支付了460000元,剩余750000元款项未付。2020年3月13日,创景公司向江南公司发送了《客户往来账目核对表》,江南公司明确了其尚欠750000元。江南公司至今未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江南公司未作答辩。

创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销售合同》、《技术协议》、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客户往来账目核对表》等证据。对于上述证据,江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收集在卷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6日,创景公司与江南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技术协议》各两份。《销售合同》约定:创景公司向江南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提供价款690000元的SOC软件集成开发平台1套以及价款520000元的嵌入式软件全数字仿真调试工具1套,指定收货人为中物院电子工程研究所;产品安装、调试合格并形成验收报告单后,江南公司向创景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内若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则付给创景公司;买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2%。双方在《技术协议》中对产品配置、技术要求、交付物要求、安装、调试、验收、产品培训、售后技术服务、保密要求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月15日,绵阳速超科技有限公司代江南公司向创景公司转账400000元。2019年9月30日,范烨代江南公司向创景公司转账30000元。2020年1月19日,范烨代江南公司向创景公司转账30000元。

2020年3月13日,创景公司向江南公司发送《客户往来账目核对表》,载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创景公司与江南公司往来账款金额为750000元。江南公司在该核对表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客户往来账目核对表》载明了江南公司确认其欠创景公司货款的事实,江南公司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虽然创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验收合格的时间,但是其主张江南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能够说明产品已安装、调试合格的意见符合交易习惯,并且江南公司对此未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创景公司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产品安装、验收合格的时间为首次付款时间2019年1月15日,一年质保金届满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截至开庭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所得数额已超过按未付款项的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所得数额,故违约金应按未付货款的2%计算即15000元。因此,本院对创景公司要求江南公司支付货款750000元以及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江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0000元以及违约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共计6285元,均由被告四川江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