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昆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1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昆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法定代表人:胡丽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景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雯,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昆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创景公司向昆永公司支付2019年服务费6.4万元。事实和理由:1、双方《合作服务协议》第5.2条约定服务费为资金扶持额的8%。第5.3条同时约定服务费所依据的资金扶持额超出本合同期限视为合同仍然有效。2、《浦东A机构补贴资金操作细则》指出,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的企业补贴,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三次。3、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未列明认定后的复审程序,故昆永公司要求后续补贴的服务费无依据,该事实认定错误。复审程序与补贴申请程序并无直接关联。4、一审判决认定“复审是每年考评,年度考评优秀的才给予补贴”,与《浦东新区B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浦东A机构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不符,系认定事实错误。
创景公司辩称,双方《合作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一年。创景公司已支付1万元佣金和6.4万元顾问费,合同已履行完毕。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三次补贴的前提是必须参加复审,如未经复审则无法获得后续年度补贴。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由昆永公司提供复审服务,昆永公司实际也未提供服务,故创景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度服务费。
昆永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判令创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条款义务;2、判令创景公司支付昆永公司2019年服务费6.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昆永公司(乙方)与创景公司(甲方)签订《合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欲获得科技项目资助和享受相关科技优惠政策,甲方委托乙方帮助办理浦东新区B机构认定申请的咨询顾问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合同有效期1年;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上述服务事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产品市场状况、财务情况初稿,协助甲方编制科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相关科技政策认定申请报告;乙方必须根据相关科技项目资助政策、相关科技项目认定政策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咨询,并帮助甲方制作相关科技项目资助、相关科技项目认定所需要的材料;甲方配合乙方工作,提供科技项目资助和认定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按照协议第5条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为1万元以及资金扶持额的8%,其中1万元的认定顾问费,甲方必须在政府正式公告后且乙方通知到甲方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资金扶持额的8%的认定顾问费,甲方必须在政府扶持资金到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此日期若因政府拨款日期晚而超出本合同协议期间,视为合同仍然有效)支付给乙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合同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付款,除应及时付款之外,还应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3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2017年度浦东新区B机构名单的通知》,认定创景公司等85家研发机构为2017年度浦东新区B机构。
2018年10月19日,创景公司向昆永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6.4万元。
一审庭审中,昆永公司举证提供两份政府文件:1.《浦东新区B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复审及年度考评规定:企业研发机构每年参加一次复审,复审结果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通知。未通过复审或不参加复审的企业研发机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2.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印发的《浦东新区C机构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第二条第2款规定:每年对经认定的浦东新区D机构进行考评,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研发经费奖励性后补贴。考评主要包括:研发贡献、研发投入、研发成效等方面内容,以量化评分为主。资助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20%给予奖励性后补贴资助,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只能获得3次。创景公司对该两份文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认定程序与考评程序、复审程序是独立的,考核为优秀的企业才能继续享受补贴,协议中对复审程序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
另,昆永公司举证了双方工作人员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双方就初次认定后的服务费也有过沟通,创景公司知道补贴最多有三次,创景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没有履行完。创景公司质证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创景公司认可初次研发机构认定之后的服务费。
双方在一审中确认,除了2018年10月19日转账支付6.4万元之外,创景公司还付过1万元顾问费,昆永公司总计收取创景公司顾问费7.4万元;创景公司在通过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后,次年通过复审后再次收到扶持款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昆永公司、创景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协议约定浦东新区E机构认定成功后创景公司应支付服务费1万元以及资金扶持额的8%。审理中,双方确认认定成功后,创景公司已向昆永公司支付了1万元和80万元资金扶持金额的8%即6.4万元,合计7.4万元的顾问费。根据《合作服务协议》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为昆永公司为创景公司办理浦东新区B机构认定申请,并未包括认定以后的复审程序,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也已经经过,现昆永公司诉请要求创景公司支付后续取得补贴款相应的服务费,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昆永公司提出复审类似会员续期,并非单独程序的说法,并不符合有关机构发文内容,即复审是每年考评,年度考评优秀的才给予补贴,未通过复审或不参加复审的企业取消研发机构资质,故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昆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昆永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昆永公司提交三组证据,一是昆永公司苏景文与创景公司工作人员的邮件及附件,欲证明当时双方在谈多个补贴项目;二是浦东新区E机构补贴申请准备材料,欲证明补贴申请是所需提交的准备材料非常简单;三是昆永公司苏景文与创景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的微信和邮件,欲证明昆永公司已提供后续服务。创景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并非二审中的新证据,且与本案均无关联。本院认为,昆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所涉的双方是否已在合同中约定2019年度服务费用这一争议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昆永公司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定。
创景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昆永公司主张的2019年度服务费有无相应的合同依据。昆永公司主张,该服务费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第5.2条约定的顾问费为资金扶持额的8%予以主张。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尽管合同有此约定且创景公司确认已收到2019年度资金扶持,但该条约定并不等同于创景公司每收到一笔资金扶持即需要向昆永公司支付一笔资金扶持额8%的顾问费。合同第六条已明确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昆永公司主张的2019年度顾问费显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其次,至于昆永公司提到的合同第5.3条的约定,该条的完整表述是“以上所述资金扶持额的8%的认定顾问费,创景公司必须在政府扶持资金到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此日期若因政府拨款日期晚而超出本合同第六条协议期间,视为合同仍然有效)支付给昆永公司顾问费”。据此,该条约定的超出合同期限的情形是特指因政府扶持资金到账延迟而导致扶持资金超出合同有效期的情形,并非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外再次申请并获得资金扶持的情况。昆永公司依据该条主张依据2019年度资金扶持额未超出合同期限,与双方约定不符。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并未包括认定后复审程序,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也已经经过,本院予以认同。昆永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昆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上海昆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阳
审判员 庞建新
审判员 徐燕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泊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