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创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8814号





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985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雯,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徐芸芳,女,193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桂林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王捷,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陕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王欢,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南丹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王厚钧,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国权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芸芳、王捷、王欢、王厚钧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散被告上海创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03年6月,三原告与王克章共同出资设立被告上海创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创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原告***出资1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6%;原告***出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王克章出资1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4%。被告营业期限自200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被告公司成立后实际经营到2004年便停止经营。后因未在年检截止日期前申报2005年度年检,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被告公司也未召开任何股东会议,或形成股东决议等,实际已经陷入公司僵局。且到2013年7月20日被告公司营业期限业已届满。被告股东王克章于2007年11月3日去世,其子王盛于2005年11月11日去世。故就股东王克章而言,其继承人为第三人徐芸芳(系其配偶)、第三人王捷(系其长女)、第三人王欢(系其二女)、以及第三人王厚钧(系其孙,王盛之子)代位继承。综上,三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实际已陷入僵局,没有实际经营达十余年,营业期限届满至今也长达近8年之久,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散被告公司。
经审查,被告已于2006年12月14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被告营业期限为2003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
本院认为,被告的存在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经营期限亦已届满,表明被告现已经处于行政强制解散或自行解散状态,应处理的系公司解散后的组织清算事宜,原告无需另行通过诉讼重复解散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颖






书 记 员


钱立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