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647号
申请人:北京西玛智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院**楼706。
法定代表人:**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西玛智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9月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如财产保全申请人北京西玛智深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西玛智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