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4408号
原告:北京***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5号院2号楼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848266787。
法定代表人:马丽先,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毛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大唐国际迁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扣庄乡邓新房子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82576062F。
法定代表人:刘福阁,任董事长。
原告北京***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大唐国际迁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深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北京***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雅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