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5民初823号 原告: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圳头南街6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120320。 法定代表人:张睿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市良西镇月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2650670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尔公司)诉被告**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5月2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蜜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帝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保修金25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733.43元(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支付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根据被告确定的软装方案,承担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样板房的饰品选材、安装、布置等装饰事宜,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软装采购合同》。《软装采购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总设计费为¥1250000元(一次性包干价),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安排采购,采购软装物品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后,安排安装、布置等事宜。原告软装布置完成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及办理移交,并签订了《佳源集团帝都温泉山***别墅验收清单》及《佳源集团帝都温泉山庄联排别墅验收清单》。根据《软装采购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第四项的约定,被告应当在验收通过后1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8%,即¥350000元.在移交手续满一年后,被告应当在10日内支付原告保修金25000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原告设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软装采购合同;2.佳源集团帝都温泉山***别墅验收清单;3.佳源集团帝都温泉山庄联排别墅验收清单;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其中,证据1、2、3经与原件核对一致。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单采购并提供软装,实际到场软装与合同清单严重不符;二、原告未按要求采购,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处以罚款并要求原告无条件整改到位;三、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现场软装布置,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追诉乙方违约责任。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结算书-审定(含汇总表及明细);2.催促对方进行结算的聊天记录。补充提供:1.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合同未供货清单汇总表;2.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合同内已供货清单汇总表;3.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合同外供货(合同无清单)清单汇总表。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帝都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蜜尔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一份《软装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软装方案,承担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样板房的饰品选材、安装、布置等装饰事宜,并负责对软装工期、质量、效果进行跟踪、把关。该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地点:江门市**市良西镇帝都温泉旅游区园区内。二、工程项目: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样板房饰品选材、安装和布置,并对软装效果、尺寸、质量负责。三、工程规模:类独栋别墅样板房施工面积194㎡、联排别墅样板房施工面积184㎡,共计施工面积378㎡。……五、工期要求:本工程项目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软装到场,至2018年11月8日软装摆放并调整完成。六、工程计价:1.造价总计费用为¥1250000元,费用中已包含该软装供货工程的主材价、税金、打包费、长途汽车运输费、搬运、***等所有费用一次性包干。2.此合同价作为本项目的最高造价限制,乙方负责根据软装清单和定价总体控制,具体数量甲方验收通过后双方按实结算,如有超出部分,视为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七、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额为¥1250000元,具体数额以甲乙方最后确认的软装清单报价为准。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合同定金,即¥375000元;甲方在要货前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500000元;软装布置完成验收通过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软饰清单,办理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甲方在10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8%,即¥350000元(此笔款项金额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的结算金额为基数计算);结算总价的2%即¥25000元作为保修金,在移交手续满一年后,甲方在10天内支付乙方(此笔款项金额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的结算金额为基数计算)。……十、验收及移交:1.软装布置及整改完成后乙方书面向甲方申请进行验收,由双方派代表到场验收,验收以设计图、合同附表清单、质量效果等综合验收……。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日期布置完成,每延迟1天,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不属于乙方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2018年11月12日和2019年5月17日,帝都公司分别向蜜尔公司支付了375000元、500000元。2019年6月17日,帝都公司对独栋、联排别墅的软装进行了验收。 庭审中,双方对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中的已经到货及未按合同到货的软装饰品的种类、数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法典》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蜜尔公司与帝都公司签订的《软装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帝都公司是否需向蜜尔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50000元及保修金25000元。蜜尔公司主张已经向帝都公司提供了软装清单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应视为已经完成结算。帝都公司抗辩涉案合同并未进行价格结算,应根据实际到场的软装,对比合同进行审核,双方确认价款后才完成结算。本院认为,《软装采购合同》第六条第2点约定“此合同价作为本项目的最高造价限制,乙方负责根据软装清单和定价总体控制,具体数量甲方验收通过后双方按实结算,如有超出部分,视作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虽然帝都公司对蜜尔公司提供的独栋、联排别墅的到场软装饰品进行了验收,但验收清单中只包含了到场的物品、规格、数量,并没有包含价格,故应视为帝都公司只对到场软装的物品、数量、规格进行了确认。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对到场软饰价格进行结算,故帝都公司的抗辩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帝都公司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供了《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结算书-审定(含汇总表及明细)》,并于庭后针对该证据的合同内未到货部分、已供货部分及合同外供货部分的软装价格进行了分类说明。蜜尔公司虽对按上述价格结算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已经到场的软装价格进行确认,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到场合同外软装的价格与合同约定应到场软装的价格相一致。即使蜜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装对应的摆设并通过验收,但在双方未对价格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蜜尔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请求帝都公司支付剩余价款350000元及保修金2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释明,蜜尔公司不申请对合同内及合同外的软装进行价格鉴定,其应对上述软装的价值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到场合同外的软装,帝都公司认可价格合计135913元[详见帝都公司提供的《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合同无清单)汇总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合同内已到场的软装价格,应按原合同价格进行结算。帝都公司主张部分到场软装价格“按乙方上报结算单价结算”“与原合同清单相似度低于80%,按原合同80%结算”,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软装采购合同》及帝都公司提供的《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合同清单内)结算汇总表》,本院确认合同内已到场软装的价格合计为828118元[详见《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软装工程(合同清单内)结算汇总表》]。上述到场的软装价格合计为964031元(828118元+135913元)。蜜尔公司对涉案软装的移交已满一年,减除帝都公司已经支付的875000元,帝都公司仍应支付剩余价款89031元给蜜尔公司。蜜尔公司主**都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此前并未完成结算手续,故该利息损失可从蜜尔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1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帝都公司抗辩蜜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采购,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帝都公司已经对蜜尔公司采购的软装进行了验收,且未要求对已经到场的软装进行整改,应视为帝都公司认可软装物品的规格、数量及摆放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对到场软装价格发生的争议不影响验收的效力。至于蜜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布置,因帝都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375000元及第二期500000元的合同价款,已违约在先,故蜜尔公司根据收款的时间对软装的布置作适当的延迟并无不当,蜜尔公司完成布置的时间仍然在合理的期限内。帝都公司抗辩蜜尔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合同价款890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31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1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40.5元(原告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2.87元,原告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827.63元。原告东莞市蜜尔室内陈设设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812.8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81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佳源·帝都温泉山庄启动区类独栋、联排别墅 软装工程(合同清单内)结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签约金额(元) 本院确认合同内【已供货清单】结算金额(元) 备注 类独栋别墅样板房 ¥614,832 ¥374,933 联排别墅样板房 ¥716,298 ¥453,185 小计: ¥1,331,130 ¥828,118 合同签约金额(原合同清单总价与原合同优惠后的总价下浮率为6.09%) ¥1,250,000 ¥828,118 类独栋·别墅(样板房)软装工程结算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合同签约金额(元) 本院确认合同内【已供货清单】结算金额(元) 备注(帝都公司结算金额) 家具 项 ¥258,359 ¥196,263 ¥195,085 灯具 项 ¥73,644 ¥61,312 ¥57,503 窗帘 项 ¥62,293 ¥47,347 ¥45,254 床品 项 ¥20,400 ¥19,158 ¥19,158 地毯 项 ¥10,946 ¥10,279 ¥10,279 挂饰 项 ¥10,155 ¥0 ¥0 饰品 项 ¥108,211 ¥0 ¥0 雕塑 项 ¥9,280 ¥0 ¥0 小计: ¥553,289 ¥334,360 ¥327,279 物流\运输\安装费 项 ¥16,000 ¥12,800 ¥12,800 税金(8%) 项 ¥45,543 ¥27,773 金额合计: ¥614,832 ¥374,933 ¥367,285 联排别墅(样板房)软装(合同清单内)工程结算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合同签约金额(元) 本院确认合同内【已供货清单】结算金额(元) 备注(帝都公司结算金额) 家具 项 ¥385,288 ¥288,532 ¥281,370 灯具 项 ¥45,082 ¥40,637 ¥29,809 窗帘 项 ¥50,812 ¥38,514 ¥38,514 床品 项 ¥15,600 ¥14,650 ¥14,650 地毯 项 ¥17,470 ¥15,983 ¥14,903 挂饰 项 ¥18,070 ¥8,499 ¥7,788 饰品 项 ¥114,917 ¥0 小计: ¥647,239 ¥406,816 ¥387,034 物流\运输\安装费 项 ¥16,000 ¥12,800 ¥12,800 税金(8%) 项 ¥53,059 ¥33,569 ¥31,987 金额合计: ¥716,298 ¥453,185 ¥43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