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武汉领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580号
原告:武汉领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肖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48号附208号诺沃孵化器1栋4层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1-12楼。
法定代表人:何大春。
原告武汉领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领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领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领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04元,由原告武汉领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