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知民初320号
原告:湖北睿驿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一幢10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2884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感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9号全球公共采购交易服务总部基地办公部分二期2栋5层01办公号(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491465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362号湖北农业科技楼3楼302室(湖北华商农业科技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4CAA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睿驿智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北感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睿驿智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北感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送达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睿驿智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感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