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源线缆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源线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吴商初字第0008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界浦路东。
法定代表人卢学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中路18号(东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鹤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善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郎电气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线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丁文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树山、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善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郎电气公司诉称,被告向其购买设备1台,价款79000元,其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尚欠其货款158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800元及该款自2008年11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被告新源线缆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因原告设置密码,致设备无法使用,无从确认是否合格,故不能支付余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法院依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铜丝退火设备一台,单价为79000元;被告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合同签订后7日内被告预付总货款的80%,余款待安装完毕后两日内一次性结清。
同年10月29日,被告预付货款63200元。同年11月4日,设备交付并完成安装调试。
被告称设备安装完毕后可正常运行,两日后因原告内置密码作用,致设备停机至今,其无从知晓设备是否合格。原告确认设备内置易破解的密码,但认为系为督促买家付款所致,现被告逾期付款在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设备于2008年11月4日安装完毕,被告依约应于两日内给付余款15800元,现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对设备设置密码的做法确实不妥,若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被告以设备无法使用,无从确认设备是否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新源线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15800元及该款自2008年11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苏州市新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