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洲石路石头山驰通工业园A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JKC4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2019〕198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2019〕198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2019〕1989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连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