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西武城精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19661号
原告深圳西武城精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旁腾泺厂区1号厂房(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195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旁腾泺厂区1号厂房、2号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JKC4L。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西武城精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