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恢6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05月07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10号1栋6-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92838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2年0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695,995元、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11,962元,其中支付本院执行费用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882元。后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泽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20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1,882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恢6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王化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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