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8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61-73号。
法定代表人:黎志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舰,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达泉,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口叠彩轩201。
法定代表人:李国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立,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仅判决信基公司承担800000元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分担不合理。信基公司恶意赖账导致顺业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信基公司的故意违约行为却因房价上涨使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这与公平价值观背道而驰。顺业公司为追讨工程款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均应由信基公司全部承担。据此,顺业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信基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信基公司承担800000元律师费已经过高,请求驳回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顺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审查重点为信基公司应向顺业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数额认定问题。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提起诉讼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法院判决为违约的一方承担。该条虽未对律师代理的方式作出限制,但鉴于顺业公司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远高于一般收费标准,信基公司亦抗辩律师费用过高,故二审法院综合前案诉讼情况,酌定信基公司向顺业公司支付800000元律师费,并无不当。
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信基公司支付1514090.40元律师费,一、二审均判决信基公司向顺业公司支付800000元律师费,故一、二审法院根据顺业公司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
综上,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