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8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61-73号。
法定代表人:黎志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舰,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达泉,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口叠彩轩201。
法定代表人:李国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立,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仅判决信基公司承担800000元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分担不合理。信基公司恶意赖账导致顺业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信基公司的故意违约行为却因房价上涨使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这与公平价值观背道而驰。顺业公司为追讨工程款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均应由信基公司全部承担。据此,顺业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信基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信基公司承担800000元律师费已经过高,请求驳回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顺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审查重点为信基公司应向顺业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数额认定问题。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提起诉讼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法院判决为违约的一方承担。该条虽未对律师代理的方式作出限制,但鉴于顺业公司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远高于一般收费标准,信基公司亦抗辩律师费用过高,故二审法院综合前案诉讼情况,酌定信基公司向顺业公司支付800000元律师费,并无不当。
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信基公司支付1514090.40元律师费,一、二审均判决信基公司向顺业公司支付800000元律师费,故一、二审法院根据顺业公司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
综上,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