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609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中路6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38531136。
法定代表人:戴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叠彩轩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993978W。
法定代表人:李国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立,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409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登记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409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