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11658号
原告:上海东方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56号306室。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伯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上海东方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伯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