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26134号
原告:***,女,1954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车瑞伯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车瑞伯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1.34元,减半收取3,18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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