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92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桃花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丁跃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徐俊祥,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桃花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