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3执5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尚绪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河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XX,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程久大,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正东,男,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4050049.17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沂源县城商业街6号楼、登记于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10-××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