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南鲁山镇望峰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48XJ。
负责人:***,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送达确认地址)。
原审第三人: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河西路中段(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06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