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23民初1868号 原告: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项目保证金1000万元(亦为有偿借款)并按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海棠湾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开发的“沂源海棠湾”项目一期住宅由原告施工建设,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项目保证金1000万元(亦为有偿借款),并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项目保证金1000万元(亦为有偿借款)。但被告却迟迟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致使原告无法按期开工,导致合同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履行。被告却占用原告的项目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故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0.00元,并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3489800.00元(按实际发生数额支付,逾期后利息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二、被告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以及垫付利息损失等共计854100.00元(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