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99号
申请人: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河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060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螳螂河西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HG675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沂源县××街道××村××华源路西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面积18194、72平方米,土地证号:鲁(2019)沂源县不动产权第0×**】,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沂源县海棠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沂源县××街道××村××华源路西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面积18194、72平方米,土土地证号:鲁(2019)沂源县不动产权第0×**,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