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庆中油泰克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示范区v>
法定代表人:邹积鹏。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鑫顺达汽车配件商店与被告大庆中油泰克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鑫顺达汽车配件商店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鑫顺达汽车配件商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鑫顺达汽车配件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2.13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鑫顺达汽车配件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