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5民初1300号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汽配商店,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奥维馨苑205-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中油泰克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汽配商店与被告大庆中油泰克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庭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汽配商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秋
书记员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