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783民初3488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宏力大***国际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4X9X7N。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01493U。
原告***与被告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与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确认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第二项诉请。事实与理由,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黔西电厂电除尘支撑加固脚手架搭设及钢结构防腐工程,案外人***以及***分别是受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该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2022年7月12日,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进行培训,之后***开始从事喷漆刷漆工作,在工作期间,***接受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约束,按照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工作,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发放工资。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9月22日,***在进行喷涂作业时受伤,经诊断,左手掌油漆和染料中毒、左手化脓性屈指肌腱腱鞘炎1.2.3.4指、左手筋膜室综合症、左手手指正中神经损伤、左手上肢动脉栓塞掌心、左食指中远节感染性骨坏死。因***请求赔偿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没有接受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指挥,***不受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与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依附的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向***支付过报酬。综上,***与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第三人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除本人**外还提供了其他书面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和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案外人***借用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包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黔西电厂电除尘支撑加固脚手架搭设及钢结构防腐工程。2022年7月12日,***通过***的雇佣进入案涉项目工地从事防腐工作,***的工作由***进行安排管理,其劳动报酬由***或***支付。2022年9月22日,***在进行喷涂作业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3年3月13日,***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2023年4月19日,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3]006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的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本次纠纷中,关于***与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提供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申请人竞标案涉项目之后,又将该项目承揽给了案外人***”,***证明目的中亦认可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分包、发包给了***。庭审中***称“***打电话喊我过去案涉工地干活,***原来和我比较熟,他说工地是他承包的……干活期间有时候***安排,有时候***安排,工资他们两人都给我发放过”,结合庭审**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受***雇佣管理,其劳动报酬由***或***支付,其与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必须要件,故***要求确认其与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户曌辉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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