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638号
原告:河南省金力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7C24P14。
经营场所:河南省长垣市蒲北洞庭湖路东段300米路南。
被告: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4X9X7N。
经营场所:河南省长垣市宏力大道鸿基国际22层2201号。
原告河南省金力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河南省金力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金力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金力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79元,由河南省金力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飞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