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

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与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民初5527号
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昌路88号天山工业园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蔡耿滋
人民陪审员  刘昌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