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

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海阳市金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2031号
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昌路88号天山工业园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举,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阳市金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东凤大道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姜姗姗,经理。
被告: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光明路胜利巷麻黄素厂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经理。
被告:海阳市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鑫中路136号凤城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金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嘉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原告威海冠威木屋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雪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