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强、黄斯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远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蔡塘工业区二组33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彭钦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一楼门店第4-第7间。
负责人:林金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佳乐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诗山北路17号2#厂房2层。
法定代表人:戴国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远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厦门市佳乐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安微省桐城市,本案应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微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