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133号之一
申请人:曹妃甸区海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二场六队路边)。
经营者:***,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前泥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妃甸区海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0)冀0208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妃甸区海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董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