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3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864727X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5560921076,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前泥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8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关于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028.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