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864727X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5560921076,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前泥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8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关于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5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59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