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582号
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老******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前泥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67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7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