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582号之二
原告: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前泥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1元,保全费1954元,合计4755元,由原告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