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5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老******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前泥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冀0208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申请人**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城支行13×××33-1账户内存款286785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同意用上述账户中的银行存款支付申请人的租赁费,故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城支行13×××33-1账户内存款286785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竹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城支行13×××33-1账户内存款2867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