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
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197770884J。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平,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5109401。
法定代表人:冼胜敏。
被告: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35913078。
法定代表人:阮绮玲。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会桢,王桂荣,均为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英德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腾步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腾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被告珠海腾步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由审判员袁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英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强,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及被告广州腾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会桢、王桂荣到庭参加两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由以下各项累总的工程价款人民币6987821.75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①合同图纸内变更工程和合同图纸外增加工程的工程款2000000.00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②合同图纸内因完成工程比例系数误差少算的工程款2870755.09元;③以实际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应调升的工程款500000.00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④超出合同总承包价款对应建筑面积之外的建筑面积之工程价款1617066.66元;2、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上述第1项诉请工程价款6987821.75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项利息暂计至本案起诉日止为1130231.61元,利息计算表见附件);3、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已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工程价款人民币8335645.44元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2018年1月25日)止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209652.62元;4、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交付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案涉工程价款发票复印件;5、确认英德公司就其第1-3项诉请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总债权数额,在被告广州腾步公司欠付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腾步商务公寓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两被告赔偿英德公司为担保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而支付的保险费233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负担。英德公司于第二次庭审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上述第1项诉请工程价款6987821.75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计系利率标准不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计息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执行(该项利息暂计至本案起诉日止为1130231.61元,利息计算表见附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立即向英德公司支付已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工程价款8335645.44元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计息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变更第六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赔偿英德公司为担保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而支付的保险费38300元、鉴定费36600元由珠海腾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就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号的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00以上)的建设施工,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连续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0410(TB)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00以上)补充协议》。该系列合同约定:珠海腾步公司将图纸总建筑面积22008㎡工程量的建设工程,以综合单价1338.00元/㎡,总计29446704.00元的合同价款,发包给英德公司承包施工完成;单一分项变更设计在造价5万元以内时,不作调整计价;承包总价不含税收,珠海腾步公司向承包人提供相关工程发票复印件;此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定后,英德公司于2013年7月6日实际开工,至2015年2月5日实际退场时已按质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期间,英德公司还按质施工完成了部分变更设计的工程(成品烟道工程)和合同施工图纸之外的增加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二)原珠海腾步公司曾就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起诉至贵院解决。该诉讼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以(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贵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而审结生效在案。该生效判决查明并确认了以下事项:1.涉案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2.涉案工程(±00以上)的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22745786.11元(22744549.58元+调增1236.53元),比对珠海腾步公司已付英德公司工程款数额,珠海腾步公司欠付英德公司工程款数额为8335645.44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英德公司承包施工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期间为2013年7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实际开工日为2013年7月6日,实际交付建设工程退场日为2015年2月5日);4.用以确定涉案工程(腾步大厦)租金价值数额的完工建筑面积是23216.57㎡。该生效判决对下列工程价款争议事项没有纳入裁判处理,已明确由当事人另案起诉解决:1.英德公司已按质完成的变更工程和增加工程之工程价款争议事项,即英德公司完成上述的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的相应工程价款争议事项(详见宏正公司《关于“腾步大厦工程±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生效判决书P21-22)。关于生效判决没有纳入裁判处理的这一争议事项,英德公司在本次起诉中认为:①因珠海腾步公司未向英德公司提供该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英德公司是按照珠海腾步公司现场指示实际施工的,珠海腾步公司若不认可该项工程,则可通过现场破坏性试验的办法,以解决工程造价遇到的该项工程有否做,以及实际施工做法不明等障碍(现场破坏性试验所造成的损害,由对此不诚信一方负责承担)。②对该项工程质量问题抗辩的不利后果承担,完全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决。③英德公司所完成的该项工程中的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有相应的技术交底、试验及验收资料。④该项工程(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的相应工程价款,经初步核算为2000000.00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2.英德公司已施工完成部分占整个工程比例系数引起的工程造价评估结果差异之争议事项。即宏正公司在造价鉴定调整书中所指“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3122897.29元是否属合同施工范围内容,应否从造价鉴定表中的工程总造价(27867849.05)中剔除,重新计算英德公司方的完成比例系数,进而重新计算评估金额结果的金额”的问题(详见宏正公司《造价鉴定调整书》、《关于“腾步大厦工程±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生效判决书P21-22)。关于生效判决没有纳入裁判处理的这一争议事项,英德公司在本次起诉中认为:①该争议金额3122897.29元项下的工程(A.12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A.14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项工程),不属合同施工范围内容,应从造价鉴定表中的工程总造价(27867849.05)中剔除,重新计算英德公司方的完成比例系数,进而重新计算评估金额结果的金额。②英德公司已施工完成部分占整个工程比例应为89.05%【22036275.97元/24744951.76元(27867849.05元-3122897.29元)】,据此英德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为25615304.67元(28765081.04元×89.05%)。与生效判决判定的工程价款比对,珠海腾步公司仍应付英德公司工程价款2870755.09元(25615304.67元-22744549.58元)。3.应以工程实际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调整造价鉴定结果之争议事项。即宏正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段进行造价鉴定,少算英德公司应得工程价款问题(详见《关于“腾步大厦工程±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及生效判决书P21-22)。关于生效判决没有纳入裁判处理的这一争议事项,英德公司在本次起诉中认为:①既然英德公司承包施工涉案工程的期间事后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了是2013年7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则宏正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段进行造价鉴定,所作出的评估金额结果显然不切实际,少算了英德公司应得的相应工程价款。②英德公司因该项争议事项少算的工程价款约为500000.00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三)在本次起诉中,英德公司除对生效判决未纳入裁判处理的上述工程款权益予以主张外,英德公司还有以下工程款权益主张:1.超出合同总承包价款对应建筑面积之外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工程价款1617066.66元。用以计算涉案工程(腾步大厦)租金价值数额的完工建筑面积是23216.57㎡,这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据此,英德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超出合同总承包价款对应建筑面积之外的建筑面积部分的工程价款1617066.66元【(23216.57㎡-22008㎡)×1338.00元/㎡】属合同图纸外增加工程的工程价款,应由珠海腾步公司支付给英德公司。2.工程款利息。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是承包人英德公司应得的工程款债权范畴。据此,英德公司在本次起诉中除主张已为前案生效判决所确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8335645.44元的自英德公司实际交付建设工程退场日(2015年2月5日)起至珠海腾步公司实际支付日(2018年1月25日)止期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209652.62元外(利息计算表见附件),对本次起诉中英德公司所主张的共计6987821.75元(最终以签定意见为准)工程款的利息,也一并予以主张。3.索取案涉工程价款发票复印件。承包价款不含税收,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提供相关工程发票复印件之合同约定,属合同的结算清理条款,其效力不受案涉无效合同的影响,珠海腾步公司应依约向英德公司提供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第二联记账联复印件。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案中有证据表明,与珠海腾步公司与广州腾步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两者之间的工程款债权债务仍未结清,广州腾步公司仍欠珠海腾步公司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是英德公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当受法律保护。据此,英德公司依法就其第1-3项诉请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总债权数额,在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珠海腾步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腾步商务公寓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据上事实和理由,英德公司现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特将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诉诸法院并提出上述具体的诉讼请求。补充如下: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6987821.75元工程价款是由以下四项具体工程价款累计构成:第一项工程价款:合同图纸内变更工程和合同图纸外增加工程的工程价款约2000000元。该项工程价款即由合同施工图纸内变更工程一成品烟道(图纸为砖砌烟道,施工时按发包方要求改为成品烟道),以及合同施工图纸之外的增加工程一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內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等工程构成。第二项工程价款:合同图纸内因完成工程比例系数误差少算的工程价款2870755.09元。该项少算的2870755.09元工程价款,是因宏正公司将不属于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A.12: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以及A.14: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的工程价款3122897.29元未从宏正公司的造价签定表中的工程总造价27867849.05元中剔除,从而降低了原告已施工完成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系数所致。即原告已施工完成部分占整个工程比例应为89.05%,而不是宏正公司造价鉴定表中所计算的比例79.07%,原告应得的工程价款为25615304.67元,比生效判决确定的工程价款22744549.58元少了2870755.09元。关于3122897.29元价款的工程项目《A.12: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以及A.1.4: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属于合同施工范围内工程,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的内容中并不包含该项工程的事实,足以证实。第三项工程价款:以实际施工期间(2013年7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的市场价格调升应得的工程款约500000元。宏正公司造价鉴定以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段进行市场价格调升工程造价,与本案实际不符,少算了原告应得的工程价款。第四项工程价款:超出合同总承包价款所对应应完成的建筑面积22008平方米之外的建筑面积1208.57平方米应得的工程价款1617066.66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原、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和(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1、英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第一:要求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支付各项累总的工程价款人民币6987821.75元。该诉讼请求是针对原、被告之间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该合同纠纷已经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审理查明并作出判决,英德公司再主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对原判决书的否认。从英德公司提供给法庭的所有证件材料显示,都是已生效法律文书原审的证据材料,并没有新证据、新事实,英德公司以尚欠工程款再要求珠海腾步公司进行支付属于否认原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原判决书判定:其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英德公司认为该判决书存在漏判或有新证据认为原判决结果存在错误的,英德公司依法可以进行申诉或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英德公司在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的基础上要求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工程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英德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英德公司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第1项请求工程价款6987821.75元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期间的利息,该第二项主张是基于第一项尚欠工程价款成立后而形成的利息,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请求。3、英德公司主张的第三项请求要求对已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应付工程款8335645.44元自涉案工程实际交付日(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2018年1月25日)止期间的利息1209652.62元。该诉讼主张与生效的判决书第三项相违背,珠海腾步公司应付英德公司的工程款是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英德公司主张从2015年2月5日起支付利息已经被生效判决书否定。如果英德公司认为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处理。4、对于英德公司的第四项诉讼请求,英德公司要求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交付涉案工程价款发票的复印件,该主张是涉及涉案工程的税收关系,与英德公司所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原、被告双方已明确涉案工程的结算不含税款,英德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价款提供发票复印件与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无关。5、对于英德公司的第五项诉讼请求,英德公司主张被告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腾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主张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查明,被告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已付清工程款给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欠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该主张也在原审案件中主张,但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欠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被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应独立承担英德公司工程款纠纷的义务。对英德公司的第6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实体结果如何涉及到程序上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从以上英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清楚表明英德公司的主张是属于重复诉讼,是否定原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事实。因此,应驳回英德公司的起诉。二、英德公司主张的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该工程在已生效法律文书已作出审理,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通过花都区人民法院委托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正公司”)对英德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宏正公司对涉案工程形成对腾步大厦土00以上主体工程形成初稿和造价鉴定调整书。经人民法院最终确认英德公司的工程量为22745786.11元,涉案工程土00以下工程量为649859.33元。其中:1、英德公司在原审中要求按建筑面积23216.57平方米进行补充鉴定,鉴定单位回复:工程量(建筑面积22008平方米)是本案原、被告在该合同中约定并认可的,是双方达成的意愿,故我司在第一个造价鉴定结果“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中,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22008㎡作为计算基数;我司在《造价鉴定调整书》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英德公司已施工部分)第13页第127项垂直运输工程量(建筑面积22828㎡)是我司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施工图纸及工程变更图纸)实际计算出来的,以此作为在第二个造价鉴定结果“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市建筑工程造价所适用的有关计价通则、定额而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中的计算基数,两者并不矛盾;对于英德公司提及的租金鉴定评估机构认可的建筑面积23216.57㎡,我司不能将其作为造价鉴定的依据。2、在原审法律文书的评估单位回复函中,英德公司提出对涉案工程土0.00以上的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及四周围墙装饰面砖工程进行补充鉴定。鉴定单位回复:(1)“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为隐蔽工程,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且无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的图纸及具体施工做法,我司无法进行计算;“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位于地下深处,无法看到其实际做法,要真正弄清其实际施工做法,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我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资质范围去认定。鉴定单位明确认为按照原审资料显示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且没有图纸及具体的施工做法,造成鉴定单位无法进行鉴定。该事实是属于英德公司举证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在本案的起诉中,也没有新证据去证明对涉案的“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的新证据和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在这种情况下,英德公司主张该工程属于英德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在鉴定单位对土00以上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要求补充鉴定,鉴定单位回复:因英德公司提供的排水排污电子版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从专业角度来我司不能依据该图纸计算,另“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为隐蔽工程,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我司现场勘查时无法看到其实际做法,要真正弄清其实际施工做法,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我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资质范围去认定。英德公司对涉案的工程没有提供施工图纸,没有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在现场勘查时,无法看到其实际做法。因此鉴定单位是基于英德公司举证不能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4、英德公司请求对土00以上工程的“外墙满挂钢丝网”进行补充鉴定,鉴定单位进行回复:“外墙满挂钢丝网”为合同内内容,但由于提供图纸的外墙做法中没有满挂钢丝网,另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显示英德公司实际施工了此项内容,我司在现场勘察时也无法看到其实际有无施工。按照鉴定单位不能鉴定的原因是英德公司的资料中没有施工此项内容,且现场勘查时无法看到其有没有实际施工。5、英德公司请求对涉案工程土00以上的主体工程“装修部分的成品烟道”进行补充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回复:我司在2016年7月27日对英德公司异议的回复函第七条第1小点中已做出回复,另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显示英德公司实际施工了此项内容,我司在现场勘察时也无法看到实际情况。要真正弄清其实际施工做法,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我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资质范围去认定。申请人可依法请求双方当事人进行成品烟道工程量及截面材质的现场质证确认,我司再根据其质证结果做造价鉴定结果供法院参考。鉴定单位基于英德公司的资料中没有显示英德公司实际施工了此项内容,属于英德公司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英德公司在本案中要求重新鉴定,所谓的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上述工程鉴定单位宏正公司已作出明确的回复。从鉴定单位的明确回复中可以反映英德公司对于上述工程在原审中没有进行计价,主要原因是没有施工图纸,没有实际施工、现场勘查也无法认定是英德公司完成的工程,因此鉴定单位认为英德公司的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不能进行工程鉴定。在本案的诉讼中,英德公司也以原审的证据为基础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鉴定,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其施工完成的前提下,英德公司主张再次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要求,且涉案工程英德公司只是完成了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其他施工队完成,即涉案工程不是全部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该工程是否由英德公司进行独立完成,英德公司无法进行举证,因此,英德公司要求再次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资金成本费4002396.8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5日起,以4002396.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的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判决书采纳的涉案工程造价为23395645.44元(22745786.11+649859.33),扣除反诉原告己支付的工程款15060000元,故判决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8335645.44元,但广州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答复工程总造价中包含了资金成本费用4002396.89元,一审法院没有扣除资金成本费用,二审法院认为反诉原告没有充分举证证明资金成本费用实际没有发生,故不采纳直接在工程款中扣减。资金成本费用是因反诉珠海腾步公司带资建设而进行的补偿,是执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方式而产生的资金成本费,但是反诉被告存在多次借支高达10210000元,因此,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返还资金成本费4002396.89元,具体理由如下:一、资金成本费是因反诉被告带资建设而产生的补偿费用,但反诉被告因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提前向反诉原告借支共10210000元,且工程造价评估结果22745786.11元包含了资金成本费用4002396.89元,故反诉原告不应向反诉被告支付资金成本费用4002396.89元。1、根据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因反诉被告提前借支工程款,故反诉原告无须向反诉被告支付资金成本费用。珠海腾步公司与英德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约定: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方式而产生的资金成本费为5061840元。第6点约定:“承包总价中的组成比例为,:人工费占15%,材料费占50%,其它各项费用占35%。”此外,根据《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如果承包人不按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或其它任何款项)时,发包人每次提前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其它任何款项)总数额除了必须在总结算款中作已付款金额如数扣除外,还必须在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中的资金成本费项将发包人向承包人每次提前支付款项的总数额如数扣减而不纳入总结算内容。”而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因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原因,存在多次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的情况,具体如下:(1)2014年1月17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工程款200000元;(2)2014年1月22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工程款750000元;(3)2014年6月23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工程款3000000元;(4)2014年6月27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工程款1000000元;(5)2014年8月29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工程款700000元;(6)2014年9月3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工程款210000元;(7)2014年9月3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前借支工程款210000元;(8)2014年12月29日反诉原告代反诉被告垫付工人工资2250000元。以上借支款项共计10210000元。且上述借支款项已经(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和(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并确认。因此,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因反诉被告不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规定程序执行,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故反诉原告无须再向反诉被告支付资金成本费用。而(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判决书并没有处理资金成本费用,原审判决确定的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中并没有剔除资金成本费,因此,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返还资金成本费用4002396.86元。2、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工程造价已包含了资金成本费。根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对珠海腾步公司方异议的回复函》一、关于造价鉴定报告(初稿)资金成本的异议;“回复如下:珠海腾步公司主张其提前借支或垫付给英德公司的款项,该部分不产生资金成本,但其款项证据的真实性应由法院判定,需法院判定最后的工程造价鉴定金额后,再根据其提前借支或垫付款项的真实性对该部分款项产生的资金成本进行扣减,本次我司不作调整。”此外,根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腾步大厦工程土00以上主体工程《造价鉴定调整书》第二点第(一)项也显示:“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22744549.58元里包含了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一签订的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00以上)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20130410(TB)附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第21项“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而产生的资金成本费”4002396.89元(5061840*79.07%=4002396.89)。"由此可见: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腾步大厦工程土00以上主体工程的评估造价22744549.58元是包含了资金成本费用4002396.89元的。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书中仅是因为反诉原告未充分举证而不采纳直接扣除资金成本费用,现反诉原告提供《申请报告》、《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归还资金成本费用。关于资金成本费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判决书采纳的工程评估造价中包含了资金成本费用,而该判决书一方面确认了借支情况,另一方面在判决时却没有在工程款中剔除资金成本费用,导致反诉原告多支付了资金成本费用。上诉时,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珠海腾步公司主张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资金成本费,宏正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的资金成本费系指“执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而产生”的费用,而珠海腾步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因其提前支付了每一笔工程进度款,而致使鉴定结论所载明的资金成本费未实际发生,故珠海腾步公司上诉要求将鉴定结论中列明的资金成本费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由此可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认为不需要扣除资金成本费用,而仅是因为反诉原告尚未充分举证。现反诉原告提供《申请报告》、《收据》等证据,证明反诉被告因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存在多次借支的情形,未实际发生资金成本费用,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归还资金成本费用。三、退一步来说,本案即使双方无法明确完成工程进度的具体时间,法院也应根据反诉原告提前借支的情况按比例酌情扣减资金成本费用。既然双方均确认存在借支情形,且(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和(2017)粤Ol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书对借支款也已查明并确认,因此珠海腾步公司全额支付资金成本费是不成立的。退一步来说,如不按双方的补充协议第十条,那也应根据借支款项按比例扣除资金成本费用,反诉被告在未达到合同支付条件下,借支了工程款10210000元,原审判决确定的总工程款为23395645.44(22745786.11+649859.33),借支款占总工程造价的43.6%,(10210000÷23395645.44),因此按上述比例,借支款占有的资金成本费用为1745045元(4002396.89X43.6%)。因此,退一步来说,如按借支款与总工程款的占有比例承担,反诉被告也应返还反诉原告资金成本费用1745045元。综上所述,珠海腾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
英德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珠海腾步公司提出的反诉是已经经过生效判决(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裁判过了,所以珠海腾步公司在本案中再次提起反诉来主张其相应权益,明显属于重复起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的规定及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英德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珠海腾步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腾步公司为被告(反诉第三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与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335645.44元;四、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损失1883759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90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291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599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7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5137元;鉴定费216160.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47630.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68531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96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1034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2500元。后英德公司、珠海腾步公司作为上诉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英德公司作为原告再次诉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114民初5956号案件,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24日向英德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英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4民初5956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英德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47元,减半收取计19273.5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英德公司承担。
上述生效案件中查明以下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号,为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英德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2011年1月28日,广州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珠海腾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B110128),约定广州腾步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珠海腾步公司施工,工期自2011年2月12日至2014年5月12日,共1185天,合同总价为71000000元。
2013年4月10日,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30410TB),约定珠海腾步公司将涉案工程(±00以上)发包给英德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280天,拟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1月15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为29446704元,项目单价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8条支付事项第78.2计算利息的利率为“不计利率”。
同日,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作为合同附件,该报价单约定:“1、依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等风险因素进行计价,该计价不会因为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得到调整计价。也包括单一分项变更设计在造价5万元以内的,不作调整计价。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均视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3、工程量清单每项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及合价有误时,均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另外计价支付。4、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配合费以及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存在异议时,均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另外计价支付。5、承包总价包括了设计文件(含变更)和规范要求的全部内容(不含内容:消防工程、给水电工程、屋面钢结构工程、木门工程、广告字体、税收)及包括了承包人应得到一切费用,也包括了边界施工场地受限制而涉及增加难度措施费及四周围墙装饰面砖工程费。6、承包总价中的组成比例为:人工费占15%,材料费占50%,其它各项费用占35%。7、承包总价包括了完成整体项目所涉及的一切施工内容,经整体总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本合同工程总结算,总结算款合价不能超过本合同工程承包总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中没有施工完成的分项内容及施工步骤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内容等均不得进行计价结算。”
2013年4月10日,珠海腾步公司与英德公司签订一份《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00以上)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英德公司向发包人珠海腾步公司支付本合同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施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1000000元。该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承包总价包括了承包人执行本合同和补充协议按规范保证质量、安全和进度完成(10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的全部内容的费用,并包括了承包人必须采取常规施工措施和特殊施工措施进行施工以及完成配套完善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也包括了承包人完成整体项目所涉及的一切施工内容、规范及程序。强调:如遇到本合同工程内容中任何一单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够支付实际施工费用时(或遇到缺项、漏项、误差等类似情况时)就由承包人从承包总价中支付并承担所涉及的全部风险,绝不能由此向发包人申请另外补助。四、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2013年4月11日进场施工并按期竣工交工。本合同工程总工期为280个日历天,承包人必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每日历天误期赔偿费为¥5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误期赔偿费以补偿发包人的部分损失。注:如果发生本项目工程上一阶段承包人不移交或阻扰开工等类似情况所涉及的责任,由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自负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负责配合协助相关法律问题。”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发包人只负责执行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其它无约定的事项一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绝不接受‘口头承诺’。”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承包人不能在计划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工程相关内容或出现施工进度滞后时,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款或施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而优先直接支付。”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承包人对设计变更不得拒绝执行,变更内容及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及错漏时,均应按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可视其为违约行为。”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承包人发生中途停工、怠工或退场等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不给予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的处理并追究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责任。”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费将由发包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公司直接进行评估得出作实,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首先扣除或另向承包人追加索赔。”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按时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合格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叁套,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不给予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的处理并追究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责任。”
2014年9月2日,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发出《工作确认函》,声称:“你司从2013年7月4日开工至今天,整个工程进度已严重落后于我司和你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工程款也不具备条件按合同进行申请,你司已造成工人工资没法按时发放,材料供应商货款一拖再拖。造成了整个腾步大厦商务公寓工程各工序工期延误及各种纠纷出现的连锁反应,你司已经造成了本合同工程工期被延误的恶性循环事实。加上你司的资金周转困难,没法处理上述问题,我司本着人道精神,在你司没有达到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条件情况下,我司已多次借资给你司用来解决现场各种经济纠纷问题。其中在2014年6月22日借支第一笔款项至今天,但工程还停留在第二次拨款条件要求完成的合同及图纸内容的各项工序上。现在又发生了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问题,为了不影响整个腾步大厦商务公寓工程,稳定各种经济纠纷不恶化,我司又一次借出人民币叁佰零壹万元给你司用来解决工人工资及原材料款,借款期限为贰个月。在此,你司必须要随剩余工程工期及借款条件进行确认并承诺保证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条文以下:1、此次借款是本合同工程的最后一次借款,是你司为解决腾步大厦剩余工程的资金周转用,必须全部用在腾步大厦工程上。此款项必须完成腾步大厦的剩余工程并交工。2、目前已造成首次工期延误的事实确认于此,现二次延误的界定为:全部完成合同及图纸内容的工程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全部完成,否则我司在按合同追究首次工期延误的基础上对你司进行追加追究二次工期延误责任。3、你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办法完成合同及图纸内容所规定的工程,你司必须马上撤场,由我司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完成后,所有费用在和你司结算时扣回。……”英德公司在确认单位处加盖公章。
2014年9月30日,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发出通告,告知英德公司严重超工期违约、不执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及约定条款造成违约,并另附英德公司仍不进行施工的合同工程内容清单,共22项,要求英德公司尽快完成工程内容。
2014年12月23日,英德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声称:“我司向贵司承包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00以上)的合同工程。由于我司工程进度还没达到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要求,现因我公司资金周转特别困难,无法支付承包周转材李福全施工队的工人工资,造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工人罢工、闹事,并到区府上访,到劳动局、建设局及业主投诉我司欠薪,给贵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我司深感歉意。现经劳动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我司全权委托廖方明现场确认,我司申请贵司(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代我司垫资支付这笔款项,并委托贵司在现场代我司将我司的欠薪总额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整(¥2250000元)直接支付给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人。为此,我公司向贵司作出如下郑重承诺:1、贵司代我司垫资支付的这笔款项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整(¥2250000元),贵司可以在本合同工程总结算中直接扣减;2、我司在之前确认承诺的但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剩余工程内容,贵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并另派施工队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我司负责承担,贵司可以在本合同工程总结算中直接扣除。”
2015年2月4日,珠海腾步公司作出《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中土建工程±00以上未施工的剩余工程及工期施工计划表》,列明英德公司未施工剩余工程39项,并邮寄英德公司。
2015年2月5日,珠海腾步公司向英德公司发出一份《关于确认未完成工程的函》,珠海腾步公司在上述函件中声称:“关于贵司所承包施工的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00以上土建工程,目前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但至今仍有部分工程尚未完成(详见本函所附的-未完成工程清单),我司此前已多次督促贵司加快施工进度,而且在尚未达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预支借款和垫付贵司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贵司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鉴于贵司严重不负责任的恶意拖延施工进度行为,为避免我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决定自行完成‘未完成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内容,为避免双方日后对‘未完成工程清单’内容产生争议,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2天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回复我司将视贵司对清单内容无异议。我司郑重声明,因完成上述‘未完成工程清单’所支出的工程费用,我司将在应付给贵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因逾期完成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和损失,我司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一致确认:英德公司共交纳两笔共2000000元的保证金,其中1000000元为履约保证金,另外1000000元为劳动保证金,珠海腾步公司已于2013年10月11日将劳动保证金1000000元退回英德公司。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一致确认:涉案工程(±00以上)在2014年12月30日后未再开工,工程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英德公司陈述:英德公司关于竣工验收的手续已经办完,后续需要珠海腾步公司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办理。珠海腾步公司陈述:未能竣工验收是因为英德公司尚有39项工程没有完成,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00以上)主体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英德公司上述申请进行评估鉴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2016)第004号《造价鉴定报告(初稿)》,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均对该份初稿提出异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第004号《造价鉴定调整书》,工程造价结果:(一)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22744549.58元;(二)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市建筑工程造价所适用的有关计价通则、定额而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22036275.97元;(三)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争议部分金额)3122897.29元。英德公司对该份调整稿存在异议,并向本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对英德公司的申请书作出《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称:对“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装修部分的成品烟道”需要破坏性实验,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质量认定资格;对外墙满挂钢丝网,现场勘查时无法看到其实际有无施工,英德公司提出“可以现场抽芯检测”,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对底层抹灰应采用零星抹灰A10-3,调整后增加1236.53元;对活动脚手架未施工内容调整如下,(1)应将调整稿“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无争议金额”第45项“天棚活动脚手架”56389.96元计入“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相比调整稿增加56389.96元,(2)将调整稿“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无争议金额”第44项“墙柱面活动脚手架”工程量造价由调整稿35894.62元调整为14959.08元,故“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第12项增加“墙柱面活动脚手架”项目,故“英德公司未施工部分争议金额”相比调整稿增加36880.90元。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地下室装修部分工程由英德公司施工,该部分工程包含在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于2013年4月10日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署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但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未订立书面合同。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00以下)基础工程及地下室全部装修工程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英德公司上述申请进行评估鉴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第005号《造价鉴定报告(初稿)》,珠海腾步公司对该份初稿提出异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第005号《造价鉴定报告(终稿)》,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一)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649859.33元;(二)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筑工程造价所适用的有关计价通则、定额而得出的本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1108833.11元。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广州腾步公司向本院提交收据及银行支款凭证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68145008元,剩余为质保金,广州腾步公司已不欠珠海腾步公司工程款。
本案中,英德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工程款包括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以及涉案工程因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
关于涉案工程因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英德公司陈述:已完工的工程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系数按照鉴定书里的计算需增加工程款,在实际施工期间因为人工价差和材料价差产生的整体全部整个工程的工程款增加的项目。
英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工程款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该次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初稿),造价鉴定结果为:(一)烟道部分造价鉴定金额为65977.72元,是否为英德公司施工请法院审理查明。(二)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其中化粪池因现场无法勘验不列入计算范围,造价鉴定金额为49214.23元,是否为英德公司施工请法院审理查明。(三)排水排污,补充提供的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且图纸日期为2007年11月,与工程实施时间相差较远,图纸的内容与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无法鉴定。(四)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现场无法勘验,现按一般设计做法镀锌钢丝网由0.9@12.7*12.7计算,造价鉴定金额为171509.68元是否有做请法院审理查明。(五)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原合同无调价约定,不予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报告第三项造价鉴定结果为:鉴定总造价为:653039.11元(大写:陆拾伍万叁仟零叁拾玖元壹角壹分)其中:(一)成品烟道:65977.72元。(二)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其中:化粪池因现场无法勘验未列入计算范围):49214.23元。(三)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754715.22元。(四)外墙满挂钢丝网:171509.68元。(五)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388377.74元。以上第(一)至(四)项是否英德公司施工,请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该报告第四项鉴定说明为:(一)化粪池因现场无法勘验,无法鉴定,本次鉴定结果不包含化粪池。(二)外墙满挂钢丝网为隐蔽工程,现场无法勘验,鉴定时按一般设计做法(镀锌钢丝网由0.9@12.7*12.7)考虑。(三)计量依据成品烟道、市政管道及沙井工程量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计算;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量根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腾步大厦工程±00以上主体工程造价鉴定调整书》中外墙面砖工程量(9030.37㎡)计算;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量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并结合图纸计算。英德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6600元。英德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鉴定报告就成品烟道、市政管道、沙井,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等四项工程所作的造价鉴定结果,无异议,且对其合法性和相关性及其证明力也无异议。鉴定报告对“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该项目的鉴定过程及其结果均有异议,不确认其真实性、相关性和证明力。理由如下:该项目的鉴定,遗漏了因人工费调整而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造价鉴定。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源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材料价格的调整,另一个方面是人工费的调整。这两方面的价格调整变动,均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结算价款的数额。因此,“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款,既包含来自材料价格调整因素的影响,也包含来自人工费调整这一因素的影响。然而,鉴定机构在对“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该项目进行造价时,却漏了来自人工费调整因素影响的鉴定,致使其对该项目所作的工程价款造价结果不真实,与本案实际不符,而不足以采信。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对上述报告的意见为:1、对成品烟道、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鉴定的金额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项工程并非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2、对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鉴定结果有异议,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说明(三)“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量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并结合图纸计算。”而从初稿中的造价鉴定结果显示:“排水排污,补充提供的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且图纸日期为2007年11月,与工程实施时间相差较远,图纸的内容与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无法鉴定”。由此可见,排水排污工程的图纸是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的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量依然根据该图纸作出鉴定结果,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对该项工程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不予确认该工程造价金额。另,关联性有异议,该项工程并非由英德公司施工完成。3、对外墙满挂钢丝网的鉴定关联性不予确认,该挂网工程并非由英德公司进行挂网,该挂网金额不能作为英德公司施工的工程款,理由如下:第一从我方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三张,可以证明英德公司在施工时并没有实施钢丝网,英德公司是直接用水泥进行批荡,中间无任何钢丝网。第二,该工程属于隐蔽工程,按照隐蔽工程的相关规定,英德公司、珠海腾步公司必须进行现场签证,但该挂网工程英德公司无提供任何的现场签证,从英德公司无法提供任何的现场签证和工程量核算清单,可以证实英德公司对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并没有实施。第三,英德公司、珠海腾步公司双方通过现场勘察,亦无法进行勘验,因此,该工程金额不能认为英德公司已经完成的施工工程金额。4、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无异议。
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鉴定依据,该公司回函称:一、“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的鉴定依据为纸质版施工图纸、现场勘验记录;二、“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鉴定依据:相关证据资料反映的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段(2013年7月4日至2015年2月5日);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腾步大厦工程±00以上的主体工程造价鉴定调整书》中的工程量;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花都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信息价。
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市政管道及沙井的具体工程造价金额及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的鉴定费,该公司回函:一、市政管道、沙井的鉴定结论中,沙井的工程价款是19906.97元,不包括井盖的工程价款,因现场勘验时原、被告双方一致明确井盖不是由原告施工,所以《工程造价鉴定书》中未计算井盖造价。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为-388377.74元,是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市建筑工程造价所适用的有关计价通则、定额而得出的工程价款,进而计算出实际完成占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比例为78.80%,根据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得出的因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为-78902.25元。计算过程及说明如下:28765081.04元(鉴定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78.80%(调整市场价格后实际完成占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比例)-22745786.11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17806号工程价款)=-78902.25元。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叶家富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腾步大厦人防区排污、排水改造工程协议书》及叶家富签署的《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排污排水由叶家富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反映的是人防工程。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梁杰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的《腾步大厦首层东、西两面沉池做防水,人货梯基座后自要带打水泥块,清理大厦余泥、回填石粉、仝混凝土、包工包料承包协议》及梁杰签署的《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防水工程及余泥工程由梁杰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徐彬南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腾步大厦集水井按照排污泵工程施工合同》及徐彬南签署的《收据》一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水井安装工程由徐彬南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东莞市马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的《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书》、《上海波奇牌消防设备清单》、《补充协议》及《收据》两张,拟证明腾步大厦的排污工程由东莞市马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并已付款。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工程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营业执照、《完工证明》,拟证明在2015年4月29日,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将原告未完成的工程发包给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其中包括排污工程、烟道、市政管道、四周排水沙井、排水管道等共29项的事实,以及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情况。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只是合同,没有相应的履行情况,都是发生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的时间,与2016年3月21日共同确认的事实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提交珠海腾步公司与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腾步大厦(新都大道商务公寓楼)土建工程——地下室及基础工程总结算书》、《收据》七张,拟证明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将腾步大厦的土建工程及地下室、基础工程发包给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包括防水、市政、回填。英德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只是合同,没有相应的履行情况,都是发生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的时间,与2016年3月21日共同确认的事实无关。
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向本院提交图片14张、外墙照片3张,拟证明英德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包括市政工程、网挂、排水排污、地下室、地下室排风口、围墙、车道档墙、卫生间防水、柱、天面不锈钢网等,外墙没有挂网的事实。英德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未经双方确认,无法反映是否为涉案工程,且即使是涉案工程,因照片拍摄在2016年3月21日前,无法反映最终完成情况,与本案的工程无关。
英德公司提交排水排污工程技术交底、试验及验收材料若干,拟证明其完成的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情况。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材料是否用于施工不清楚,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现场签证才能做下一步,英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不符合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所有工程都不是英德公司施工。
英德公司提交送货单4张(购买排气烟道)、送货单35张(购买管材及配件),拟证明其购买排气烟道及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排水排污工程的建筑材料,上述工程由其完成。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材料是否用于施工不清楚,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现场签证才能做下一步,英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不符合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所有工程都不是英德公司施工。
2016年3月21日,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与两被告在本院组织鉴定公司勘察现场时,签署了《现场勘察记录表》,其中英德公司、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对“6-12层烟管”的意见为全做(原告:以图纸为准;被告:6-12层共七个房间未做),对“排污”的意见为全做(原告:以图纸为准;被告:6-12层共七个房间未做),英德公司对“电梯井、集水井、排水沟”的意见为盖板未做,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对“电梯井、集水井、排水沟”的意见为地下层未做。结尾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注明:除以上我方确认未做项目外,尚有其他未做项目,我方会尽快提交相关资料。英德公司表示“以图纸为准”就是全做了。
针对反诉,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向本院提交英德公司向珠海腾步公司申请进度款的《申请工程款报告》6份,《收据》8张(金额为10210000元),拟证明英德公司因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提前向珠海腾步公司多次借支共10210000元。英德公司对被告珠海腾步公司的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本案中,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向本院提交汇款单19张,拟证明广州腾步公司已足额支付珠海腾步公司工程款71053585.5元,已支付完毕。英德公司对之前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质证过的证据不予质证,对最后三张汇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是与案件实际发生的往来不一致的。
关于发票问题,两被告陈述:涉案工程款是不含税的,所以不开发票,且涉案工程工程款及结算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审理范围。
本案中,英德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9320000元的财产。后英德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申请重新冻结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44×××71及其他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320000元。后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申请置换已查封房产,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一、解除对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腾步商务公寓1栋801房、818房、826房、902房房产的查封,解除对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0元的冻结;二、查封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的地下车库-1001号至-1044号共44个车位。英德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英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11月28日向其开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3300元、15000元。两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不应由其承担。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有关合同图纸内因完成工程比例系数误差少算的工程价款2870755.09元及超出合同总承包价款所对应应完成的建筑面积22008平方米之外的1208.57平方米的工程价款1617066.66元的起诉。上述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31414.8元,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后依法向本院申请退费。该裁定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被告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依法确认无效。在该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珠海腾步公司应向英德公司支付工程款8335645.44元,同时查明英德公司承担逾期完工损失赔偿责任至2015年2月5日止。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英德公司并未提出要求珠海腾步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上述合同无效,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8.2条的约定,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利息约定是不计利息,说明双方对工程款利息的收取已存在合意。同时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本院已判决珠海腾步公司逾期履行支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英德公司主张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成品烟道工程、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的工程款,首先,成品烟道工程,因英德公司与两被告在2016年3月21日现场勘察中确认6-12层烟管有7个房间未做,但两被告在现场勘察时明确其他未做部分将另行提交资料,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也在其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第8项中回复,图纸变附10中未提及工作内容“成品烟道”,另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显示原告实际施工了此项内容,我司在现场勘察时也无法看到实际情况,同时,本案中珠海腾步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与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完工证明》均证明珠海腾步公司已将6-12层成品烟道工程发包给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而英德公司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行成品烟道施工,其提交的送货单均无法显示英德公司购买的资料系在涉案地点进行成品烟道工程施工,也没有英德公司聘请工人施工的资料及工程进度资料,因此,对英德公司主张成品烟道工程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工程、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初稿时曾说明“施工图纸中无排水沙井的图纸及具体施工做法,我司无法计算该项工程量”,并在鉴定中对排水排污、四周市政工程回复,“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不属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英德公司提供的电子图纸无设计图章,不能按图纸计算,四周市政工程、排水沙井因无工程量测量数据确认资料,不能按英德公司意见计算,且双方确认排水沙井结构已全部施工,沙井盖未施工,之后在《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中回复:“市政管道、沙井、化粪池”为隐蔽工程,资料中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且无“市政管道、排水沙井、化粪池”的图纸及具体施工做法,我司无法进行计算,“市政管道、排水沙井、化粪池”位于地下深处,无法看到其实际做法,要真正弄清其实际施工做法,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我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资质范围去认定;因英德公司提供的排水排污电子版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从专业角度来我司不能依据该图纸计算,另“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为隐蔽工程,法院转交的资料中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我司现场勘察时无法看到其实际做法,要真正弄清其实际施工做法,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我司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资质。在本案中,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初稿中表示排水排污工程补充图纸无设计出图章,且图纸日期与工程实施时间相差较远,图纸与现场实际完成不符无法鉴定,化粪池因无法勘验,无法鉴定,在最终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对排水排污工程作出造价鉴定结果,经本院询问,其依据为施工图纸及现场勘验记录,明显与初稿时陈述不符,也与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的意见不符。同时,本案中珠海腾步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与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计)价单(表)》、《完工证明》均证明珠海腾步公司已将市政管道、沙井、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发包给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毕,而英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均无法显示英德公司购买的资料系在涉案地点进行成品烟道工程施工,英德公司也没有提交聘请工人施工的资料及工程进度资料,英德公司提交的排水排污工程技术交底、试验及验收资料也没有英德公司与珠海腾步公司之间的盖章确认,因此,对英德公司主张市政管道、室内外及屋面排水、排污工程、化粪池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的回复意见确认现场勘察时双方确认排水沙井结构已全部施工,沙井盖未施工,在英德公司提交的《现场勘察记录表》中也有对“沙井已做,井盖未做”的记录,因此,根据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对英德公司主张珠海腾步公司向其支付沙井(不含井盖)的工程款19906.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沙井工程款利息,如上所述,《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利息约定是不计利息,说明双方对工程款利息的收取已存在合意,因此本院不支持英德公司对沙井工程款的利息请求。
第三,关于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因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的《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已回复,由于提供图纸的外墙做法中没有外墙满挂钢丝网,也没有资料显示英德公司实际施工了该项内容,且现场勘察时也无法看到其实际施工,在本案中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在鉴定结果中说明为隐蔽工程,现场无法勘验,英德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实际施工情况,故对英德公司主张珠海腾步公司向其支付外墙满挂钢丝网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驳回英德公司要求广州腾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广州腾步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向珠海腾步公司支付两被告之间关于腾步大厦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英德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腾步公司就涉案工程尚欠珠海腾步公司工程款未付,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对英德公司要求确认其在广州腾步公司在欠付珠海腾步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被告珠海腾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英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依法确认无效。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作出《造价鉴定调整书》、《关于“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补充鉴定申请书的回复函》已被采纳,根据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及《造价鉴定调整书》,其取材依据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按照花都区2013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四季度发布的《花都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指导价格》中的综合信息价平均计取,因此英德公司在本案中以实际施工期间(2013年7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的市场价格调升要求被告珠海腾步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件中并没有进行裁判,因此,英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不属于重复起诉。但,(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及(2017)粤01民终17806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珠海腾步公司应向英德公司支付工程款8335645.44元,同时查明英德公司承担逾期完工损失赔偿责任至2015年2月5日止,但就此并不能当然认为英德公司的实际施工完毕时间为2015年2月5日,并且,本案中,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显示施工期间市场价格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为﹣388377.74元,因此,英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英德公司要求珠海腾步公司向其交付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发票复印件,因《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依法判决无效,英德公司作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主张珠海腾步公司向其交付其与广州腾步公司关于涉案工程的发票复印件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英德公司提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23300元,该费用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范畴,也不是本次诉讼必要发生的费用,英德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与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之间就该项费用的处理存在意定的依据,故英德公司要求珠海腾步公司、广州腾步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珠海腾步公司反诉要求英德公司返还资金成本费及利息,因珠海腾步公司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并未对此项主张提出诉讼,仅提出抗辩,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诉讼可以处理。被告珠海腾步公司主张代英德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2250000元因无法证明是提前支取的工程款,同时该笔债权被告珠海腾步公司是自愿协商后与工人达成司法确认,且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可以以其支付范围向英德公司追偿,被告珠海腾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英德公司就该笔工人工资支付约定为提前支取的工程款,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提前支取工程款。被告珠海腾步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申请报告》及收据可以证明英德公司曾提前支取工程进度款7960000元,说明已改变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资金占用费是执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而产生的,英德公司已存在提前支取行为,又未证明在其已提前支取的范围内的资金占用费仍然存在,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鉴定的工程款为22745786.11元,已提前支取的进度款为7960000元,在(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07号案中,腾步大厦±00以上的主体工程鉴定结论中资金占用费为4002396.89元,因此珠海腾步公司反诉要求英德公司返还资金占用费1400658.5元(7960000元÷22745786.11元×4002396.89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沙井(不包括井盖)工程款19906.9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资金占用费1400658.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8.2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6792.2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980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元。鉴定费36455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980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6.6元,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791.4元,由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贞
人民陪审员  段纯惠
人民陪审员  黄美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小容
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