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4865号
原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清远市。
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
被告:周彬,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与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周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